市委第一巡察組對市社會事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巡察“回頭看”工作動員會議召開
根據市委統一部署,2021年7月30日上午,市委第一巡察組對市社會事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社發集團”)黨委巡察“回頭看”工作動員會議召開。會前,市委巡察辦副主任干伯聰向市社發集團黨委書記林波傳達了市委書記專題會議精神。會上,市委第一巡察組組長包榮足通報巡察任務和工作安排,干伯聰就即將開展的巡察作了動員講話,并就配合做好巡察工作提出要求,林波主持會議并作表態發言。
市委第一巡察組副組長、副處級巡察專員及巡察組其他成員,市委巡察辦、派駐市財政局紀檢監察組、市國資委有關同志,市社發集團領導班子成員出席會議,集團各部室和子公司負責人等列席會議。
包榮足指出,巡察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市委巡察組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重要論述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及省委、市委歷次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貫徹巡視工作方針,落實政治巡察要求,把督促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緊盯被巡察黨組織職能責任、緊盯全面從嚴治黨階段性主要矛盾、緊盯領導班子和關鍵少數、緊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發揮監督保障執行、促進完善發展作用,切實為臺州守好“紅色根脈”、打造“重要窗口”,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包榮足強調,市委巡察組堅決貫徹全國巡視工作會議精神,堅定落實“四個堅持”“五個著力”要求,圍繞“三個聚焦”開展政治巡察,重點聚焦基層貫徹落實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省委、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情況,聚焦群眾身邊腐敗和不正之風,聚焦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加強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情況的監督,把政治監督融入“十四五”建設之中,加強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關于組織開展黨史學習教育、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央巡視反饋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以及長三角一體化發展戰略實施、共同富裕先行、數字化改革、營商環境優化等重大決策部署的監督檢查,切實督促市社發集團黨委把“兩個維護”落到實際行動上、具體工作中。
干伯聰強調,巡察是黨內自上而下監督的重要方式,旨在發現問題、推動解決問題,根本目的是督促市社發集團黨委進一步壓緊壓實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著力打造風清氣正、實干擔當的政治生態。市委巡察組要進一步深化對巡察工作規律性的理解認識,堅持貫徹巡視工作方針,落實政治巡察要求,緊緊依靠被巡察黨組織開展工作,加強溝通聯系,密切協作配合,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依規依紀依法開展巡察。市社發集團黨委和各級黨員干部職工要本著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深刻認識巡察工作的重要意義,牢固樹立自覺接受巡察監督的意識,鼓勵和支持干部群眾反映情況,積極支持配合并同步監督好巡察組工作,切實做到同向發力、同題共答。市社發集團黨委還要以此為契機,對標中央、省委要求,主動查擺、系統梳理本單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把接受巡察監督與推動工作高質量發展結合起來,堅決完成好市委交給的政治任務。
林波表態,“回頭看”是做好巡察工作“后半篇”文章的重要手段,是對巡察整改落實的再檢視,是對未發現問題的再發現,是對整改不到位問題的再整改。一要強化政治擔當,高度重視市委巡察“回頭看”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巡察工作的各項要求部署上來,進一步增強配合做好巡察“回頭看”工作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二要加強統籌協調,全力配合市委巡察“回頭看”工作。堅持黨性原則,主動接受監督,認真查擺問題,客觀反映情況,嚴守工作紀律,為巡察組高效開展工作提供良好環境。三要周密安排部署,切實抓好整改落實工作。把巡察“回頭看”工作與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決策部署緊密結合,與助力“十四五”開局、推進集團主業開展緊密結合,與當前正在開展的黨史學習教育緊密結合,強化問題導向、效果導向、變革導向和制度導向,全力答好巡察整改工作的“政治答卷”。
據悉,市委巡察組將在市社發集團工作1個半個月左右時間。巡察期間設專門值班電話:0576-88513201(受理時間:2021年7月30日至9月15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 30),專門郵政信箱:臺州市政府大樓11樓1128室市委第一巡察組,郵編:318000,開通電子信箱:swxcz1@zjtz.gov.cn。根據市委要求和巡察工作職責,市委巡察組主要受理反映市社發集團領導班子及其成員,近五年來退休或調離的原領導班子成員、下一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重要崗位領導干部問題的來信來電來訪,重點是關于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的舉報和反映。其他不屬于巡察受理范圍的信訪問題,將按規定由被巡察單位和有關部門認真處理。